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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8 19:55 報導 】
下週一是五一勞動節,根據勞基法37條規定,雇主必須讓勞工放假一天,如果當天必須上班的話,必須發給勞工加班費或是事後擇日補假一天。如果雇主違反規定,勞工應勇於向縣市勞工局檢舉,維護自身的權益。
勞委會表示,由於勞動節視為假日,如果當天勞工上班,雇主必須支付雙倍薪資的加班費,不然就必須讓勞工在事後補假一天。
不過,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0年3月23號台90勞動2字第00382號函解釋,如果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且經勞雇雙方約定已將五一勞動節調移至某週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者,當日則無須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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