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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November 2 ,2001
教育文化組副召集人 趙麗雲
壹、前言
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在中國大陸上海舉行的亞太經合會議(APEC)「部長聯合記者會」上,當主持人中國外長唐家璇當著二十一會員體與會部長面前,以幾近粗暴的姿態阻斥我出席代表團長經濟部長林信義,有關我方參加APEC非正式領袖會議人選問題的發言要求時,透過媒體鏡頭,林部長自稱「中華台北民國」代表,怯縮欠身舉手的身影,以及身前那面「中華台北民國」-R.O.Chinese Taipei的名牌,竟顯得如此刺眼、刺耳,深深刺痛了台灣人民的心。
關於我代表團長在當時何以如此「斯文」地未堅決發言、適度抗議,林信義部長在返國記者會上解釋係為保留繼續爭取「總統特使」李元簇出席峰會的交涉空間;至於何以自稱「中華台北民國」代表,且於大會籌備單位「誤」稱我方為「中國台北共和國」時,亦未見嚴正澄清等節,則因記者會上無人詢及,而一般民眾又誤以此為所謂「奧會模式」之常態故而未予究問,以致媒體報導亦毫無著墨。
究實而言,此次上海APEC會議,主辦單位對我代表團接待規格、模式,包括會籍稱呼、官員職銜、會議文件及大會廣播措辭等皆明顯對我方採取了矮化、邊緣化的差別待遇,絕非所謂「奧會模式」之常態。惜我赴會人員或因對相關案例未盡嫻熟,不明究理;或係刻意採取息事寧人,逆來順受策略,故而並未適時援引案例對諸多歧視待遇予以糾正、澄清,隨後甚而對峰會選擇了消極的缺席策略,不啻自我矮化之後又自我邊緣化的舉措,實係台灣推動「務實外交」政策數十年來最大的挫折,絕對不利於台灣參與國際社會的長遠發展。茲雖往者已矣,但來者猶可追,為免以訛傳訛,讓此一「變調的奧會模式」衍成惡例,礙及未來台灣參與國際社會之權益,謹將本人過去任職於教育部負責國際體育事務工作期間,實際參與所謂「奧會模式」運作經過、結果及其相關背景略述如下,以供涉外工作人員之參考。
貳、「奧會模式」背景說明
一、國際體壇的「中國問題」
1922年4月3日,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在中國大陸上海成立,旋向國際奧會聯繫,申請承認會籍。同年,國際奧會第21屆法國巴黎年會承認我會籍,登記會名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吳文忠,1967 &1981;陳金盈1993;陳耀宏1994)。1949年我奧會隨政府播遷來台,旋於1951年由時任奧會主席的郝更生博士函請國際奧會更改我會址為台灣新竹,並公告於國際奧會1951年7月份公報上(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1952年第十五屆奧運會在芬蘭赫爾辛基舉行,我獲邀請參賽,這是我政府遷台後,首次應邀派隊參加奧運會活動,因而倍受政府重視,並積極組訓田徑及籃球代表隊擬前往參賽。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擬組團參賽,但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尚未獲得國際奧會承認,故而未接獲邀函,遂在蘇聯協助下以冒名頂替的方式,逕向國際田徑總會及國際籃球總會繳交會費,企圖替代我國參加奧運。而當時國際奧會主席J.Sigfrid Edtsrom受制於蘇聯的壓力,遂來電通知我國:「你不可以參加赫爾辛基奧運會」(You may not participate in Helsinki Games)。我奧會主席郝更生博士為維護我國會籍及參加奧運權益,遂於當年7月2日先赴美會晤當時國際奧會副主席布倫達治,請求申張正義,隨後並飛抵赫爾辛基單刀赴會,交涉抗議爭取權益。在出示邀請函及相關資料後,國際田總及國際籃總最後終於同意我國繳交會費參賽,但在籃球比賽抽籤時只允許我國以「台灣」名義參加,而不能用「中國」名義(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搶先以此名稱報名參賽),為此我持續抗議,於是7月17日國際奧會召開第47屆大會遂首次將此一「中國問題」提出討論。當時與會的57位委員在吵鬧吶喊聲中表決,結果以33票對20票決議通過,兩岸體育運動隊伍。可以同時參加該屆奧運會,但我代表團受政府指令,本「漢賊不兩立」的原則退出比賽,自此,兩個中國奧會的問題遂在國際體壇上展開長期且激烈的爭執(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湯銘新,1996)。
1954年國際奧會第49屆年會在希臘雅典召開,會中以23票比21票通過承認兩個中國奧會,是年9月出刊的奧林匹克公報曾出現兩個中國會籍的記載,分別是我國的「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中華人民共和國的「Comite’ Olympique de la Re’pu’lique Chinoise」(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7;陳金盈,1993;徐文慶,1993;劉進枰,1994&1995)。
1956年第16屆奧運會在澳大利亞墨爾本舉行,兩個中國奧會均派代表參加,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向籌備單位施壓,希以五星旗替代我隊持用的青天白日國旗未成,中國大陸代表隊遂憤而退出比賽。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復因反對國際奧會承認我國奧會會籍,片面宣佈退出國際奧會和國際田徑、游泳、足球、籃球、舉重、角力及亞洲桌總等八個國際運動組織,以致遭到國際體壇除名的命運。國際奧會於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號函通告所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退出奧林匹克活動,國際奧會不再承認中國奧會」,我國暫時擺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會杯葛我會籍問題的糾纏(吳文忠1967;行政院體委會,1999)。
二、兩岸奧會的會籍爭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雖於1958年退出國際奧會及七個國際體育運動組織,但實際上仍不斷從中作梗,意圖排除我運動會籍,並與蘇聯勾結,對國際奧會持續施壓。1959年5月28日在西德慕尼黑召開的第55屆國際奧會年會中,對「中國問題」曾作下一個帶有濃厚政治性的決議:「國籍奧會秘書長,通知會址設在台灣台北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以該會未能控制全中國的體育運動故不能以『中國奧會』名稱繼續接受承認。其原來的名稱,將從國際奧會承認之國家奧會名單中剔除。但倘若該奧會願以另一名稱申請承認,國際奧會將另予考慮。」(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
我奧會為因應此一情勢,遂於同年6月8日緊急召開臨時會議,將會名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用「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承認,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刻意杯葛下,並未獲得國際奧會同意。1960年7月,中華奧會再以前述名義重新申請承認,案經同年8月12日召開的國際奧會第58屆義大利羅馬年會審議,雖同意恢復承認我會籍,但認為我奧會有效控制地區僅及於台、澎、金、馬等地區,故建議我方必須使用「台灣」或「福爾摩沙」的名義參加比賽活動。這項建議並未獲得我方採用,我國會籍名稱問題暨運動員參與國際競賽權益問題遂懸而未決。
1963年10月國際奧會第60屆年會在西德巴登舉行,會中再次討論我國會籍名稱問題,在我體壇人士努力奔走經營之下,當時出席的國際奧委員50位當中,以34票對15票,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通過我國在1964年茵斯布魯克第九屆冬運會,以及第18屆日本東京奧運會中,可以配戴「R.O.C.」的標誌,但在大會公報或文件上,為免與中國大陸混淆不清,會籍名稱仍列「台灣」。其後,國際奧會在1965年西班牙馬德里、1966年義大利羅馬、1967年伊朗德黑蘭及1968年格倫諾貝爾舉行四次會議,會中雖一再談論到所謂的「中國問題」,但未再做出任何改革性決定。1968年10月國際奧會墨西哥年會,再度對我奧會名稱問題提出討論,結果以32票對10票獲得同意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賽,同年11月1日起國際體壇概稱我奧會為R.O.C. Olympic Committee簡稱China R.O.,我奧會名稱獲得暫時解決(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劉進枰,1995)。
三、「奧會模式」形成背景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我奧會會籍問題隨之局面逆轉。在此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不斷利用各種手段壓縮我運動員參加國際活動空間,企圖在國際間孤立我國之外,同時聯合其他友邦向國際奧會施壓,企圖逼使國際奧會比照「聯合國代表權」方式,由中國運動組織取代我奧會會籍。另外在國際各種運動總會裡,也運用其政治外交的優勢,要求各會員國政府影響各該國運動協會,在國際各項運動總會中排除我國會籍。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再次申請加入國際奧會,惟其申請案附帶排除我國會籍之條件,因而未被國際奧會所接受,予以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乃改採「斧底抽薪」策略,在各種各類國際競賽中,利用其外交、政治影響力,或促使各項活動的主辦單位不邀請我代表隊參加;或指使各項活動的主辦國政府拒發我隊入境簽證;或於比賽中不同意我持旗入場等等手法進行杯葛。這些技倆終非明門正道,雖一時得逞,但也造成主辦單位及國際總會諸多的困擾,使得國際奧會不得不正式面對,以解決此一困擾問題(蘇振國1996;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
1978年國際奧會在希臘雅典召開年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會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及東歐等35國,提出排除我國會籍議案,並以此要挾體育強權,也是當屆奧運東道國蘇聯,宣稱如不排除我國會籍,彼等即不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國際奧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蘇聯多方的壓力,於是醞釀提出對我不利的會籍處理方案。
1979年國際奧會在烏拉圭、蒙地維迪歐(Montevideo)舉行第81屆執委會,會中除恢復中國奧會會籍外,並通過將繼續承認在台北的奧會,唯其會籍名稱及所用之旗、歌仍待研究更改。由於此一建議案片面對我設限,當時我國籍的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先生及體壇人士遂多方聯繫、協調,發動對我友善的國際奧會委員聯署提出修正案,並經大會以三十六票比二十八票通過以下修正內容:
(一)承認在北京的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Bejing;
(二)承認在台北的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
(三)雙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並須取得國際奧會的同意。
中國雖極力爭取再度進入國際奧會,但對於上項修正決議卻表示不能接受,這是兩個中國奧會問題,最後一次在國際奧會年會中公開討論。嗣後,國際奧會即將卸任的主席基蘭寧,為了在其任內完成拉攏中國入會的歷史功業,遂不顧蒙地維迪歐決議及國際奧會憲章,於1979年6月及10月分別透過美國、波多黎各、聖胡安及日本、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採用通訊投票方式,以62票對17票,違法將蒙地維迪歐決議案變更為:(一)承認北京之奧會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與「國歌」;(二)中華民國奧會將在中華台北民國奧會(R.O.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於以往使用的旗、歌,並由執委會批准。在此情況下,中國順利重返國際奧會,我奧會則認定此一通訊投票之決定為「政治歧視」,明顯違反國際奧會憲章,不能接受,尤其不願提出不同於當時使用之名稱及國旗、國歌,因此被暫停參與國際奧會的所有有關活動(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
1979年11月,我奧會於克盡一切努力仍難挽回前述歧視決議案之餘,乃向瑞士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由於國際奧會憲章規定,各國奧會與國際奧會間之關係乃「承認」而非相互隸屬之會員,因而在法律上所具控訴資格並非明確。在此情形下,我國籍國際奧會委員徐亨,爰加入作為共同原告,參與訴訟。當時渠等所提控告之目的,在維護奧林匹克憲章之尊嚴與完整,並說明國際奧會所為名古屋決議係一項政治性之決定,與奧林匹克憲章標榜之公平精神實相牴觸(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
由於1980年的冬運會將於翌年2月在美國紐約靜湖舉行,逼於時限,我奧運代表隊乃在法律程序方面提出「假處分」之申請,請求停止名古屋決議之效力,俾爭取我代表隊在平等權利情形下參加該屆冬運會。嗣因瑞士洛桑法院認為我奧會所組代表團雖為國際奧會所承認,但不具會員資格,沒有身分控告,基於此一理由,將我方所提之「假處分」申請駁回,我冬運代表團遂因而退出比賽(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至於在1979年12月6日我方控告國際奧會違憲部分,我方則獲得勝訴,國際奧會自知理虧,為求補救,遂在律師建議下於1980年2月在美國靜湖召開的年會中修改其憲章條文,其要義如下:
(一)修改前國際奧會憲章意義:
1.奧林匹克憲章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視,而名古屋會議之決議單獨對中華民國奧會之權利加以限制,實為一種政治性歧視。
2.憲章第64、65、66條規定參加奧運會之國家奧會於開幕、頒獎及閉幕典禮中必須使用國旗、國歌,但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卻不准中華民國奧會使用國旗、國歌,其違背上項規定自甚明顯。
(二)修改後國際奧會憲章意義:
1.各國的國家奧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之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
2.國家奧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
3.國家奧會在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
此項憲章條文修改於1980年2月的美國靜湖年會中通過立即生效(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陳金盈,1993)。我國奧會當時因未釐清國際奧會混雜的函電,竟錯失機會,未於國際奧會新憲章規定期限內如期將會旗、會歌、會名等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定,遂再度遭受暫停會籍之處分,原屬微弱的一線契機,頓時消失,也削弱了後續談判的籌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
四、「奧會模式」型塑定案
1980年7月,蘇聯莫斯科奧運會期間,國際奧會召開年會改選主席,結果由西班牙籍奧會委員薩馬蘭奇接任。薩氏原任西班牙駐蘇聯大使,原政治中人,對國際關係折衝既有興緻也有經驗、能力。就任後隨即向我國籍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先生表示,願意就「中國問題」與兩岸協商,並解決我奧會與國際奧會間之訴訟案。在當時國際體壇耆老,足球總會會長哈維蘭奇(Havelange)穿梭之下,各方終於達成初步協議,內容如下:
(一)協議基礎(共同了解部分)
1. 28屆靜湖年會所修定之憲章,包括所有管轄奧林匹克運動之規則、章程及指示,均列為本協議書之附件。
2.奧會憲章第3條規定如下:「奧林匹克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該運動會集合所有國家之奧林匹克選手,參加公正與公平之競賽。國際奧會應為奧運會獲取最廣大之群眾,不能為種族、宗教及政治之原因,對任何國家或個人加以歧視。」
3.奧會憲章第44條規定如下:「各國家奧會,在奧運會中所使用之旗、徽,應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
4.奧會憲章第30條規定如下:「惟有經過國際奧會承認之國家奧會,始可選派選手參加奧運,未設有國家奧會之國家在參加奧運會前,應組成此項委員會並事先獲取國際奧會之承認。」
(二)實質條款(雙方協議部分)
1.我國家奧會名稱變更為「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Republic of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簡稱R.O.Chinese Taipei),此項名稱已經國際奧會核可。
2.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提送之旗幟及標誌(梅花內含五環標誌)業經國際奧會核可。
3.國際奧會確保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今後參加奧運會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舉辦之活動,享有與所有國家奧會完全相同之權利與地位。
4.國際奧會協助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申請加入或恢復所有國際奧會相關之國際運動總會之會籍。(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7;陳金盈,1993)
參、「中華台北民國」會籍模式的確立與使用
1981年3月23日,我奧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會主席薩馬蘭奇,就前述「實質條款」內容假洛桑簽署協議書,同年3月24日雙方所簽協議書經國際奧會執委會通過,薩氏並專函徐亨委員敘明此一協議內容。從此我奧會名稱確定為R.O.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我國代表得以在國際奧會書面保證,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同等權益地位情況下參加國際奧會的各項活動;另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一個中國」起見,經我方提出異議,復經協商,由國際奧會明文規定我隊入場序為”T”(Taiwan)群,中國代表隊則列”C”(China)群,以資識別。其後我國即準此模式組代表團參加1984年第23屆美國洛杉磯奧運會、1988年第24屆韓國漢城奧運會、1992年第25屆西班牙巴塞隆納奧運會、1996年第26屆美國亞特蘭大奧運會、及2000年第27屆澳大利亞雪梨奧運會、2004年第28屆希臘雅典奧運會。
從此,兩岸奧會在國際奧會的會籍爭議未再正式端上檯面,而兩岸的體育運動團隊人員也紛紛併肩參加國際體壇活動,彼此間之接觸交流關係也在第三國舉行之國際賽會中逐漸拉起序幕。
1989年,我國首次組國家代表隊前往中國大陸北京參加亞洲青年體操錦標賽,是為兩岸體育直接交流伊始,但當時雙方對抗意識仍在,對所謂「奧會模式」之翻譯中文亦無共識,常生齟齬(行政院中國大陸委員會﹙中委會﹚1997;雲大植1989;詹德基1997;蘇振國1996)。為期能使我運動團隊順利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參加1990年第11屆北京亞運會,當時奧會主席張豐緒遂授權當時的奧會秘書長李慶華前往香港,與中國奧會高層人士會談、協商。幾經折衝之後雙方取得共識,於當年4月6日簽署協議,由當時中華民國台灣奧會秘書長李慶華與當時中國奧會主席何振梁二人簽署,協議內容如下:「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中國大陸地區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台灣地區體育團隊與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民國』。」(行政院體委會1999),自此我代表團(隊)在中國大陸地區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的名稱問題即準此模式辦理。
肆、結語
我國奧會自1949年遷台迄今,雖不斷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體壇的打壓、阻擾並一再以會籍名稱、旗、歌等問題製造爭端,企圖阻絕我國代表隊參與國際活動之空間,但我方始終未曾有過退讓,反更堅定信心參與國際體育競賽、會議並推展奧林匹克活動,使奧林匹克意義及體育運動更全民化、普及化,成為全民知曉、參與的活動,隨後政府致力推動「務實外交」,體育運動更肩負起「體育外交」的重要使命。總結而言,我國自1922年奧會成立迄今已近80歲月,堅此百忍,從來未曾離開過國際奧會及體壇大家庭。雖然在中國加入聯合國之後,我參與國際體育活動空間的確曾遭受嚴重的政治問題困擾,所幸在政府及民間通力合作之下,都一一解決,並迫使國際奧會修改憲章,建立所謂之「奧會模式」,讓我國的會籍及平等參加活動的權益地位更趨於穩固。
此一所謂的「奧會模式」,雖誠如當時批准此案的 經國先生之言,係為「存在就是希望」,不輕言退出國際體壇,保留青年選手繼續參與國際活動機會考量下的忍痛妥協,但究實而言,在達成此一協議的兩項前提:「一、國際組織之會章、規則須先檢討修訂,確定未對各別會員單位有任何歧視;二、為維護兩岸人民共同利益,同時參與此一組織活動,我方同意使用『中華台北民國』會籍名稱以明確識別於『中國』,但國際組織亦需書面保證我方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完全平等之權益地位。」的保障之下,我方仍保有身為會員體的基本尊嚴與地位。
中華民國台灣奧會與國際奧會簽訂「協議書」之後,我政府與民間團體(包括非體育運動組織在內),於參加國際活動與中國會員體發生會籍名稱、旗幟等爭執時,各該國際組織也紛紛援引國際奧會解決兩岸奧會會籍問題之案例以為解決,所謂的「奧會模式」於焉成型,並廣受國際社會所採用。但中國在「一個中國」之涉外事務指導原則下,對此模式自然是未盡滿意,遂時時不忘以「變調的奧會模式」~要求我方變更會籍名稱為「中華台北民國」,但絕口不提我方享有與其他任一會員體平等權益地位等節,甚而在有意無意間將「中華台北民國」誤稱為「中國台北共和國」等技倆相圖謀。為此,在前政府時代,各部會官員出席國際活動時莫不以臨淵履薄心情步步為營,審慎肆應中國的各種「小動作」,俾免損及國格尊嚴;相較於此次我出席中國大陸上海APEC會議,出席代表毫不「計較」會員基本權益地位即甘稱「中華台北民國」代表;於會議中被蓄意誤稱「中國台北共和國」時,也不作澄清、更正等情況實大相逕庭,不可同日而語。為免積非成是,爰就所謂「奧會模式」之原案背景回溯敘明,至祈當權執事人員善加體會、參詳,有以精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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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編撰(1986)我與國際奧會關係演變節要。中華民國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75年5月7日(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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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院中國大陸委員會編印(1997):跨越歷史的鴻溝-兩岸交流十年的回顧與前瞻。台北:行政院中國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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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文忠(1967)我國近百年體育史。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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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文慶(1993)我國奧會會籍發展史之研究與分析。台北:高立出版社。
9.國務院辦公廳書局、中央編委辦公室綜合司(1995):中央政府組織機構。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
10.陳金盈(1993)我奧會名稱之演變。奧林匹克季刊,第23期。台北:中華民國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22-29頁。
11.陳耀宏(1994)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立的背景與傳承。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百周年紀念專輯。台北:中華民國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
12.湯銘新(1996)奧運百週年發展史。台北:中華民國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
13.雲大植(1989):我國體操隊申請赴中國大陸比賽過程。民生報,2月14,第二版。
14.詹德基(1997):兩岸體育交流回顧與前瞻。論文發表於兩岸文化交流十年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台北:時報廣場。
15.劉進枰(1994)我國參加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之歷史變遷。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百周年紀念專輯。台北:中華民國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
16.劉進枰(1995)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籍演變之歷史考察~1949-198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17.蘇振國(1996):九五至二○一○年閩台體育交流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對策。論文發表於全國體委系統領導幹部論文報告會暨二○一○年體育改革與發展研討會。北京: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教育文化組副召集人 趙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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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在中國大陸上海舉行的亞太經合會議(APEC)「部長聯合記者會」上,當主持人中國外長唐家璇當著二十一會員體與會部長面前,以幾近粗暴的姿態阻斥我出席代表團長經濟部長林信義,有關我方參加APEC非正式領袖會議人選問題的發言要求時,透過媒體鏡頭,林部長自稱「中華台北民國」代表,怯縮欠身舉手的身影,以及身前那面「中華台北民國」-R.O.Chinese Taipei的名牌,竟顯得如此刺眼、刺耳,深深刺痛了台灣人民的心。
關於我代表團長在當時何以如此「斯文」地未堅決發言、適度抗議,林信義部長在返國記者會上解釋係為保留繼續爭取「總統特使」李元簇出席峰會的交涉空間;至於何以自稱「中華台北民國」代表,且於大會籌備單位「誤」稱我方為「中國台北共和國」時,亦未見嚴正澄清等節,則因記者會上無人詢及,而一般民眾又誤以此為所謂「奧會模式」之常態故而未予究問,以致媒體報導亦毫無著墨。
究實而言,此次上海APEC會議,主辦單位對我代表團接待規格、模式,包括會籍稱呼、官員職銜、會議文件及大會廣播措辭等皆明顯對我方採取了矮化、邊緣化的差別待遇,絕非所謂「奧會模式」之常態。惜我赴會人員或因對相關案例未盡嫻熟,不明究理;或係刻意採取息事寧人,逆來順受策略,故而並未適時援引案例對諸多歧視待遇予以糾正、澄清,隨後甚而對峰會選擇了消極的缺席策略,不啻自我矮化之後又自我邊緣化的舉措,實係台灣推動「務實外交」政策數十年來最大的挫折,絕對不利於台灣參與國際社會的長遠發展。茲雖往者已矣,但來者猶可追,為免以訛傳訛,讓此一「變調的奧會模式」衍成惡例,礙及未來台灣參與國際社會之權益,謹將本人過去任職於教育部負責國際體育事務工作期間,實際參與所謂「奧會模式」運作經過、結果及其相關背景略述如下,以供涉外工作人員之參考。
貳、「奧會模式」背景說明
一、國際體壇的「中國問題」
1922年4月3日,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在中國大陸上海成立,旋向國際奧會聯繫,申請承認會籍。同年,國際奧會第21屆法國巴黎年會承認我會籍,登記會名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吳文忠,1967 &1981;陳金盈1993;陳耀宏1994)。1949年我奧會隨政府播遷來台,旋於1951年由時任奧會主席的郝更生博士函請國際奧會更改我會址為台灣新竹,並公告於國際奧會1951年7月份公報上(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1952年第十五屆奧運會在芬蘭赫爾辛基舉行,我獲邀請參賽,這是我政府遷台後,首次應邀派隊參加奧運會活動,因而倍受政府重視,並積極組訓田徑及籃球代表隊擬前往參賽。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擬組團參賽,但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尚未獲得國際奧會承認,故而未接獲邀函,遂在蘇聯協助下以冒名頂替的方式,逕向國際田徑總會及國際籃球總會繳交會費,企圖替代我國參加奧運。而當時國際奧會主席J.Sigfrid Edtsrom受制於蘇聯的壓力,遂來電通知我國:「你不可以參加赫爾辛基奧運會」(You may not participate in Helsinki Games)。我奧會主席郝更生博士為維護我國會籍及參加奧運權益,遂於當年7月2日先赴美會晤當時國際奧會副主席布倫達治,請求申張正義,隨後並飛抵赫爾辛基單刀赴會,交涉抗議爭取權益。在出示邀請函及相關資料後,國際田總及國際籃總最後終於同意我國繳交會費參賽,但在籃球比賽抽籤時只允許我國以「台灣」名義參加,而不能用「中國」名義(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搶先以此名稱報名參賽),為此我持續抗議,於是7月17日國際奧會召開第47屆大會遂首次將此一「中國問題」提出討論。當時與會的57位委員在吵鬧吶喊聲中表決,結果以33票對20票決議通過,兩岸體育運動隊伍。可以同時參加該屆奧運會,但我代表團受政府指令,本「漢賊不兩立」的原則退出比賽,自此,兩個中國奧會的問題遂在國際體壇上展開長期且激烈的爭執(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湯銘新,1996)。
1954年國際奧會第49屆年會在希臘雅典召開,會中以23票比21票通過承認兩個中國奧會,是年9月出刊的奧林匹克公報曾出現兩個中國會籍的記載,分別是我國的「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中華人民共和國的「Comite’ Olympique de la Re’pu’lique Chinoise」(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7;陳金盈,1993;徐文慶,1993;劉進枰,1994&1995)。
1956年第16屆奧運會在澳大利亞墨爾本舉行,兩個中國奧會均派代表參加,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向籌備單位施壓,希以五星旗替代我隊持用的青天白日國旗未成,中國大陸代表隊遂憤而退出比賽。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復因反對國際奧會承認我國奧會會籍,片面宣佈退出國際奧會和國際田徑、游泳、足球、籃球、舉重、角力及亞洲桌總等八個國際運動組織,以致遭到國際體壇除名的命運。國際奧會於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號函通告所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退出奧林匹克活動,國際奧會不再承認中國奧會」,我國暫時擺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會杯葛我會籍問題的糾纏(吳文忠1967;行政院體委會,1999)。
二、兩岸奧會的會籍爭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雖於1958年退出國際奧會及七個國際體育運動組織,但實際上仍不斷從中作梗,意圖排除我運動會籍,並與蘇聯勾結,對國際奧會持續施壓。1959年5月28日在西德慕尼黑召開的第55屆國際奧會年會中,對「中國問題」曾作下一個帶有濃厚政治性的決議:「國籍奧會秘書長,通知會址設在台灣台北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以該會未能控制全中國的體育運動故不能以『中國奧會』名稱繼續接受承認。其原來的名稱,將從國際奧會承認之國家奧會名單中剔除。但倘若該奧會願以另一名稱申請承認,國際奧會將另予考慮。」(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
我奧會為因應此一情勢,遂於同年6月8日緊急召開臨時會議,將會名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用「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承認,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刻意杯葛下,並未獲得國際奧會同意。1960年7月,中華奧會再以前述名義重新申請承認,案經同年8月12日召開的國際奧會第58屆義大利羅馬年會審議,雖同意恢復承認我會籍,但認為我奧會有效控制地區僅及於台、澎、金、馬等地區,故建議我方必須使用「台灣」或「福爾摩沙」的名義參加比賽活動。這項建議並未獲得我方採用,我國會籍名稱問題暨運動員參與國際競賽權益問題遂懸而未決。
1963年10月國際奧會第60屆年會在西德巴登舉行,會中再次討論我國會籍名稱問題,在我體壇人士努力奔走經營之下,當時出席的國際奧委員50位當中,以34票對15票,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通過我國在1964年茵斯布魯克第九屆冬運會,以及第18屆日本東京奧運會中,可以配戴「R.O.C.」的標誌,但在大會公報或文件上,為免與中國大陸混淆不清,會籍名稱仍列「台灣」。其後,國際奧會在1965年西班牙馬德里、1966年義大利羅馬、1967年伊朗德黑蘭及1968年格倫諾貝爾舉行四次會議,會中雖一再談論到所謂的「中國問題」,但未再做出任何改革性決定。1968年10月國際奧會墨西哥年會,再度對我奧會名稱問題提出討論,結果以32票對10票獲得同意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賽,同年11月1日起國際體壇概稱我奧會為R.O.C. Olympic Committee簡稱China R.O.,我奧會名稱獲得暫時解決(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劉進枰,1995)。
三、「奧會模式」形成背景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我奧會會籍問題隨之局面逆轉。在此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不斷利用各種手段壓縮我運動員參加國際活動空間,企圖在國際間孤立我國之外,同時聯合其他友邦向國際奧會施壓,企圖逼使國際奧會比照「聯合國代表權」方式,由中國運動組織取代我奧會會籍。另外在國際各種運動總會裡,也運用其政治外交的優勢,要求各會員國政府影響各該國運動協會,在國際各項運動總會中排除我國會籍。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再次申請加入國際奧會,惟其申請案附帶排除我國會籍之條件,因而未被國際奧會所接受,予以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乃改採「斧底抽薪」策略,在各種各類國際競賽中,利用其外交、政治影響力,或促使各項活動的主辦單位不邀請我代表隊參加;或指使各項活動的主辦國政府拒發我隊入境簽證;或於比賽中不同意我持旗入場等等手法進行杯葛。這些技倆終非明門正道,雖一時得逞,但也造成主辦單位及國際總會諸多的困擾,使得國際奧會不得不正式面對,以解決此一困擾問題(蘇振國1996;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
1978年國際奧會在希臘雅典召開年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會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及東歐等35國,提出排除我國會籍議案,並以此要挾體育強權,也是當屆奧運東道國蘇聯,宣稱如不排除我國會籍,彼等即不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國際奧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蘇聯多方的壓力,於是醞釀提出對我不利的會籍處理方案。
1979年國際奧會在烏拉圭、蒙地維迪歐(Montevideo)舉行第81屆執委會,會中除恢復中國奧會會籍外,並通過將繼續承認在台北的奧會,唯其會籍名稱及所用之旗、歌仍待研究更改。由於此一建議案片面對我設限,當時我國籍的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先生及體壇人士遂多方聯繫、協調,發動對我友善的國際奧會委員聯署提出修正案,並經大會以三十六票比二十八票通過以下修正內容:
(一)承認在北京的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Bejing;
(二)承認在台北的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
(三)雙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並須取得國際奧會的同意。
中國雖極力爭取再度進入國際奧會,但對於上項修正決議卻表示不能接受,這是兩個中國奧會問題,最後一次在國際奧會年會中公開討論。嗣後,國際奧會即將卸任的主席基蘭寧,為了在其任內完成拉攏中國入會的歷史功業,遂不顧蒙地維迪歐決議及國際奧會憲章,於1979年6月及10月分別透過美國、波多黎各、聖胡安及日本、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採用通訊投票方式,以62票對17票,違法將蒙地維迪歐決議案變更為:(一)承認北京之奧會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與「國歌」;(二)中華民國奧會將在中華台北民國奧會(R.O.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於以往使用的旗、歌,並由執委會批准。在此情況下,中國順利重返國際奧會,我奧會則認定此一通訊投票之決定為「政治歧視」,明顯違反國際奧會憲章,不能接受,尤其不願提出不同於當時使用之名稱及國旗、國歌,因此被暫停參與國際奧會的所有有關活動(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
1979年11月,我奧會於克盡一切努力仍難挽回前述歧視決議案之餘,乃向瑞士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由於國際奧會憲章規定,各國奧會與國際奧會間之關係乃「承認」而非相互隸屬之會員,因而在法律上所具控訴資格並非明確。在此情形下,我國籍國際奧會委員徐亨,爰加入作為共同原告,參與訴訟。當時渠等所提控告之目的,在維護奧林匹克憲章之尊嚴與完整,並說明國際奧會所為名古屋決議係一項政治性之決定,與奧林匹克憲章標榜之公平精神實相牴觸(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6)。
由於1980年的冬運會將於翌年2月在美國紐約靜湖舉行,逼於時限,我奧運代表隊乃在法律程序方面提出「假處分」之申請,請求停止名古屋決議之效力,俾爭取我代表隊在平等權利情形下參加該屆冬運會。嗣因瑞士洛桑法院認為我奧會所組代表團雖為國際奧會所承認,但不具會員資格,沒有身分控告,基於此一理由,將我方所提之「假處分」申請駁回,我冬運代表團遂因而退出比賽(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至於在1979年12月6日我方控告國際奧會違憲部分,我方則獲得勝訴,國際奧會自知理虧,為求補救,遂在律師建議下於1980年2月在美國靜湖召開的年會中修改其憲章條文,其要義如下:
(一)修改前國際奧會憲章意義:
1.奧林匹克憲章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視,而名古屋會議之決議單獨對中華民國奧會之權利加以限制,實為一種政治性歧視。
2.憲章第64、65、66條規定參加奧運會之國家奧會於開幕、頒獎及閉幕典禮中必須使用國旗、國歌,但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卻不准中華民國奧會使用國旗、國歌,其違背上項規定自甚明顯。
(二)修改後國際奧會憲章意義:
1.各國的國家奧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之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
2.國家奧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
3.國家奧會在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
此項憲章條文修改於1980年2月的美國靜湖年會中通過立即生效(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陳金盈,1993)。我國奧會當時因未釐清國際奧會混雜的函電,竟錯失機會,未於國際奧會新憲章規定期限內如期將會旗、會歌、會名等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定,遂再度遭受暫停會籍之處分,原屬微弱的一線契機,頓時消失,也削弱了後續談判的籌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
四、「奧會模式」型塑定案
1980年7月,蘇聯莫斯科奧運會期間,國際奧會召開年會改選主席,結果由西班牙籍奧會委員薩馬蘭奇接任。薩氏原任西班牙駐蘇聯大使,原政治中人,對國際關係折衝既有興緻也有經驗、能力。就任後隨即向我國籍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先生表示,願意就「中國問題」與兩岸協商,並解決我奧會與國際奧會間之訴訟案。在當時國際體壇耆老,足球總會會長哈維蘭奇(Havelange)穿梭之下,各方終於達成初步協議,內容如下:
(一)協議基礎(共同了解部分)
1. 28屆靜湖年會所修定之憲章,包括所有管轄奧林匹克運動之規則、章程及指示,均列為本協議書之附件。
2.奧會憲章第3條規定如下:「奧林匹克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該運動會集合所有國家之奧林匹克選手,參加公正與公平之競賽。國際奧會應為奧運會獲取最廣大之群眾,不能為種族、宗教及政治之原因,對任何國家或個人加以歧視。」
3.奧會憲章第44條規定如下:「各國家奧會,在奧運會中所使用之旗、徽,應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
4.奧會憲章第30條規定如下:「惟有經過國際奧會承認之國家奧會,始可選派選手參加奧運,未設有國家奧會之國家在參加奧運會前,應組成此項委員會並事先獲取國際奧會之承認。」
(二)實質條款(雙方協議部分)
1.我國家奧會名稱變更為「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Republic of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簡稱R.O.Chinese Taipei),此項名稱已經國際奧會核可。
2.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提送之旗幟及標誌(梅花內含五環標誌)業經國際奧會核可。
3.國際奧會確保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今後參加奧運會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舉辦之活動,享有與所有國家奧會完全相同之權利與地位。
4.國際奧會協助中華台北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申請加入或恢復所有國際奧會相關之國際運動總會之會籍。(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1;中華民國台灣奧會,1987;陳金盈,1993)
參、「中華台北民國」會籍模式的確立與使用
1981年3月23日,我奧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會主席薩馬蘭奇,就前述「實質條款」內容假洛桑簽署協議書,同年3月24日雙方所簽協議書經國際奧會執委會通過,薩氏並專函徐亨委員敘明此一協議內容。從此我奧會名稱確定為R.O.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我國代表得以在國際奧會書面保證,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同等權益地位情況下參加國際奧會的各項活動;另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一個中國」起見,經我方提出異議,復經協商,由國際奧會明文規定我隊入場序為”T”(Taiwan)群,中國代表隊則列”C”(China)群,以資識別。其後我國即準此模式組代表團參加1984年第23屆美國洛杉磯奧運會、1988年第24屆韓國漢城奧運會、1992年第25屆西班牙巴塞隆納奧運會、1996年第26屆美國亞特蘭大奧運會、及2000年第27屆澳大利亞雪梨奧運會、2004年第28屆希臘雅典奧運會。
從此,兩岸奧會在國際奧會的會籍爭議未再正式端上檯面,而兩岸的體育運動團隊人員也紛紛併肩參加國際體壇活動,彼此間之接觸交流關係也在第三國舉行之國際賽會中逐漸拉起序幕。
1989年,我國首次組國家代表隊前往中國大陸北京參加亞洲青年體操錦標賽,是為兩岸體育直接交流伊始,但當時雙方對抗意識仍在,對所謂「奧會模式」之翻譯中文亦無共識,常生齟齬(行政院中國大陸委員會﹙中委會﹚1997;雲大植1989;詹德基1997;蘇振國1996)。為期能使我運動團隊順利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參加1990年第11屆北京亞運會,當時奧會主席張豐緒遂授權當時的奧會秘書長李慶華前往香港,與中國奧會高層人士會談、協商。幾經折衝之後雙方取得共識,於當年4月6日簽署協議,由當時中華民國台灣奧會秘書長李慶華與當時中國奧會主席何振梁二人簽署,協議內容如下:「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中國大陸地區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台灣地區體育團隊與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民國』。」(行政院體委會1999),自此我代表團(隊)在中國大陸地區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的名稱問題即準此模式辦理。
肆、結語
我國奧會自1949年遷台迄今,雖不斷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體壇的打壓、阻擾並一再以會籍名稱、旗、歌等問題製造爭端,企圖阻絕我國代表隊參與國際活動之空間,但我方始終未曾有過退讓,反更堅定信心參與國際體育競賽、會議並推展奧林匹克活動,使奧林匹克意義及體育運動更全民化、普及化,成為全民知曉、參與的活動,隨後政府致力推動「務實外交」,體育運動更肩負起「體育外交」的重要使命。總結而言,我國自1922年奧會成立迄今已近80歲月,堅此百忍,從來未曾離開過國際奧會及體壇大家庭。雖然在中國加入聯合國之後,我參與國際體育活動空間的確曾遭受嚴重的政治問題困擾,所幸在政府及民間通力合作之下,都一一解決,並迫使國際奧會修改憲章,建立所謂之「奧會模式」,讓我國的會籍及平等參加活動的權益地位更趨於穩固。
此一所謂的「奧會模式」,雖誠如當時批准此案的 經國先生之言,係為「存在就是希望」,不輕言退出國際體壇,保留青年選手繼續參與國際活動機會考量下的忍痛妥協,但究實而言,在達成此一協議的兩項前提:「一、國際組織之會章、規則須先檢討修訂,確定未對各別會員單位有任何歧視;二、為維護兩岸人民共同利益,同時參與此一組織活動,我方同意使用『中華台北民國』會籍名稱以明確識別於『中國』,但國際組織亦需書面保證我方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完全平等之權益地位。」的保障之下,我方仍保有身為會員體的基本尊嚴與地位。
中華民國台灣奧會與國際奧會簽訂「協議書」之後,我政府與民間團體(包括非體育運動組織在內),於參加國際活動與中國會員體發生會籍名稱、旗幟等爭執時,各該國際組織也紛紛援引國際奧會解決兩岸奧會會籍問題之案例以為解決,所謂的「奧會模式」於焉成型,並廣受國際社會所採用。但中國在「一個中國」之涉外事務指導原則下,對此模式自然是未盡滿意,遂時時不忘以「變調的奧會模式」~要求我方變更會籍名稱為「中華台北民國」,但絕口不提我方享有與其他任一會員體平等權益地位等節,甚而在有意無意間將「中華台北民國」誤稱為「中國台北共和國」等技倆相圖謀。為此,在前政府時代,各部會官員出席國際活動時莫不以臨淵履薄心情步步為營,審慎肆應中國的各種「小動作」,俾免損及國格尊嚴;相較於此次我出席中國大陸上海APEC會議,出席代表毫不「計較」會員基本權益地位即甘稱「中華台北民國」代表;於會議中被蓄意誤稱「中國台北共和國」時,也不作澄清、更正等情況實大相逕庭,不可同日而語。為免積非成是,爰就所謂「奧會模式」之原案背景回溯敘明,至祈當權執事人員善加體會、參詳,有以精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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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劉進枰(1995)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籍演變之歷史考察~1949-198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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